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全解读
本文旨在汇总归纳私募基金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相关业务人员梳理该行业法律发展进程,为办案人员进行法律检索提供参考。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目前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版本。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于2014年8月21日公布,自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此两部法律法规是中基协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的依据和准则。
中基协于2014年1月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至此,私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产品开始实行登记备案制,然而,飞速发展的证券市场一直都急迫需要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与调整,2016年,中基协恍如在一夜之间觉醒,几个月内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私募行业自律新规,涉及私募基金公司内控制度、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外包业务、私募基金合同规范文本、募集等方方面面,可谓“不鸣则已、一鸣惊人”,严查私募基金的风波正在持续...前文涉及的行业自律新规包括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内控指引》(2016年2月1日发布并实施)、《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年2月4日发布并实施)、《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3月1日发布并实施)、《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上述指引2016年4月18日发布,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7月15日发布,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目前,中基协正在制定完善的自律规则还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另,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于2016年7月14日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将2015年3月5日中基协发布并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为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业内称“新八条底线”。
以上是目前为止已有的私募基金行业的法律法规,相信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国家对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要求,监管机构甚至立法机构还会出台更加细致具体的法律法规。
作者:潘苏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