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类纠纷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方便办理与商标相关纠纷业务的人员进行法律检索,本文系统归纳、总结了处理此类业务所时涉及到的司法解释及其他特殊规定,以供参考。
一、我国《商标法》的历次修改
我国的《商标法》是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最新的《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商标类纠纷业务相关的最高院司法解释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商标类纠纷业务相关的其他规定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会员第122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自2002年7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