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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来源:陈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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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

何某为刚大学毕业的学生,毕业后一直找工作,后其在网上看到一家公司,觉得工作待遇还可以,便去改公司面试,虽然专业不对口,但工资一个月三千,对于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已经是很好的了,该公司主要业务就是向客户推销股票,争取相应服务费,何某最终应聘成功,于是准备上班,由于何某对股票知识不懂,因此刚入职的员工都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培训结束后正式入职工作,其日常主要工作就是根据领导安排,对公司平台数据进行更新,以及客户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管理等,并不直接参与对接客户,在这期间何某自己隐隐觉得该公司运营不是很正规,但是由于自己对这方面知识不是很了解,也说不出具体原因,于是打算在拿到第二个月公司后准备辞职,但到了发工资时,公司却迟迟未能及时发放,因此案发前一直在公司工作。而事实上,公司一直在模拟股市大盘,套取客户资金,客户的股票上涨时,公司会让业务人员劝其不要将资金取出,继续买,如果输了,该资金由公司私吞。

 

本案的争议焦点:何某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诈骗数额是多少。

 

一种观点:认为何某入职以后,便已经感觉公司运营不是很正规,并且其参与的公司一些重要数据的管理和运用,在这个过程中应当知道公司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诈骗数额应当从其正式入职后,公司所骗取的全部数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何某参与度极低,并且时间较短,其自身不具有专业方面知识,很难认定他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做出明确判断,并且自始至终其仅仅是感觉公司经营不正规,并不明知公司从事违法行为,那么就不能按照诈骗罪共犯论处。

 

律师分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最核心的问题是何某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的认知,如果自始至终,何某对公司违法事实确实不知情,那么,何某不论参与时间多久,都不构成犯罪;如果何某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是知情的,那么就构成了共犯,犯罪数额应当根据其对公司违法事实认识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而在本案中,难点也就在此,何某为刚毕业的大学生,且所学专业与从业职业并不对口,入职时间较短,自己也只是认为公司的运营有些不正规,能否据此判断何某对公司违法犯罪事实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颇有争议。从刑事案件的特点来说,要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达不到此地步,就应当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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