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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房产产权变更不受登记影响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3-25 浏览量:0

离婚判决房产产权变更不受登记影响

当下,很多人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特别是房产的分割。那么,法律判决书生效之后,将夫妻共同房产判给其中的一方,但房产证上仍是两人的名字,这是不是意味着法律判决生效之日开始就已经实现了产权的变动?对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给予了肯定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法条链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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