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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09-08-27 浏览量:1548

                      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

    现行公司法制度上的一大突破,使中小股东能够进入公司董事会有了法律上的支持,这对中小股东来说是值得欢欣鼓舞的大事。中小股东要想行使自己管理公司的权利,进入公司决策层,就应了解和掌握该制度,会用和用好该技能,或者请律师做您的参谋。那么什么是累积投票制呢?累积投票制与应选董事人数有怎样的关系?
   
所谓累积投票制,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在累积投票制下,每一股东拥有其所持有股数乘以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选举权,可任意将这些选举权分配给任何候选人。因此,少数派股东可将其所有选举权,集中支持一人,而非将其分散支持数人。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000股,多数派股东全体持有3030股,少数派股东全体握有1970股。假设要选出董事3人,而有6人参加角逐,公司两派各支持其中3人,如按联选投票制,多数派股东可对其所支持的三位候选人各投下3030个选举权,少数派股东也可对其所支持的三个候选人各给予1970个选举权。因此,即使少数派股东持有1/3以上股权,最终三席董事席位,仍全被多数派股东占据。相反,如果按照累积投票制,少数派股东可将其所有59101970×3)个投票权,集中支持一人,而不是将其分散支持数人。此时,不论多数派股东如何分配其所掌握的90903030×3)个选举权,少数派股东均终将获得一席,而多数派股东仅能获得两席,也就是说,即使多数派股东将9090个选举权平均分配给其所支持的3位候选人,则每人各获得3030个选举权,而少数派股东所支持的候选人,在集中支持下,可获得5910个选举权。因此,多数派股东无法囊括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名额。
    
但是,累积投票制的施行,并不至于产生公司控制权的转移(除非多数派股东因不谙算术而误算)。例如,假如少数派心存侥幸,想获取两席董事,而将2950个选举权和2960个选举权,分配给其所支持的两位候选人,则少数派股东将不会如愿成功,而且也可能连一席都无法获得。所以多数派股东可将其所掌握的选举权,区分为45404550,而分别支持其两位候选人,以取得两席董事。或者,将之区分成303030303030三等分,而分别支持三位候选人,并取得所有三席位子。因此,累积投票制在实际运用上,少数派股东必须精确计算出其得以当选的席位,以进行有效分配选举权。
    
累积投票制起源于美国,其基本思想源自公司民主理论。即取源于政治上国会议员选举比例代表制精神,使少数派股东也有当选董事或者监事的机会,以防止多数派股东利用所处优势,把持董事或者监事选举。经过这一制度的设计,少数派股东的代表当然可以当选董事并参与公司经营。这样少数派股东的代表出席董事会,会使其他董事对于公司决策更谨慎,少数派股东的董事也可引导其他色彩不明显的董事支持其正确决策,以免他们受多数派董事的操纵、蒙蔽,而丧失独立正确的判断。
相反,反对累积投票制者认为,企业在运作上最重要的莫过于合作无间的和谐气氛。少数派股东的董事参与公司决策,容易导致董事会的分裂,使公司日常运营遭受阻碍,因此,会造成公司长期、短期计划难以贯彻,丧失商机。
    
因此累积投票制的实施,有利有弊。在美国,多数州承认累积投票制,但规定由公司自行决定采取与否,法律不作强制规定。相反,一些州,为保护少数股东,强制适用累积投票制。我国台湾,也强行适用累积投票制。我国新公司法也是一种倡导性条款,没有强制公司必须采用,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那么,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适用累积投票制,多数派股东为确保公司控制权,有没有回避累积投票制的方法呢?这里我们提供一种回避累积投票制的方法累积投票制并非确保所有少数派股东在董事会都能获得席位,而是持有一定成数股权的少数股东才有此机会,而握有多少成数的股权才能按累积投票制取得席位,完全视应选出董事的人数而定。公式为:     1/董事会人数=少数股东能选出至少一个董事的最低持股比较

如:应选出董事人数为15人,则持有6.7%以上股权的少数派股东,可获得一席董事。如果应选出董事人数缩为9,则持有11.1%以上股权的少数派股东才能获得一席。如果应选出董事人数缩为6,则持有16.7%以上股权的少数派能获得一席。如果应选出董事人数缩为3,则须持有33.3%以上股权才能获得一席。由此可见,为防止少数派股东入主公司董事会,可采取变更公司章程直接缩减董事席位的方法。或者,董事人数可维持不变,但可修改公司章程,使董事任期错开,例如,章程可规定董事任期3年,但每年仅1/3董事改选 ,如此同样可达到每次选举董事时,缩小应选人数的目的。
    
综上,累积投票制的设计,主要是为达到内部监控的目的 ,但这一制度的适用,有其潜在的副作用,就是容易引起董事会内的对立,不利于公司经营。如累积投票制强行被适用,可采取错开董事任期,缩减董事席位的方法加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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