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雪崧律师

康雪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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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原来深圳有这么多的假期,你知道吗?

来源:康雪崧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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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丧假

享受婚假条件

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该职工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结婚。这里的“结婚”,按照《婚姻法》第八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仅指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情形。因此,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发生在所在单位时,才能够享受婚假。那种在原单位工作时办理了结婚登记直至离职也没有享受婚假,要求在新用人单位享受婚假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婚假天数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晚婚的认定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才算是晚婚。


晚婚假

晚婚者不再享受晚婚假(即仅3天法定婚假)。


婚假之路程假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婚假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是否顺延?

在广东地区婚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婚假有效期

国家法律上并没有对婚假有效期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进行限制。


再婚

再婚者同初婚者一样,同样可以享受婚假待遇。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丧假之路程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二、孕期及哺乳期

孕期工资

“三期”女职工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

1、停工在六个工作日以内(含六个工作日)的,按职工停工前一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职工

2、停工超过连续六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七日起按停工前三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给职工


哺乳期限

一般情况下为一年,即小孩子一周岁时止。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哺乳假期间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


哺乳时间及安排

企业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宜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来操作执行。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产假

产假时间

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包含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两部分。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还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时间是按照自然天数而非工作日计算。


难产的界定

在深圳地区指因为生产而剖腹、III度会阴破裂。


产假、陪产假、流产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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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如果要享受因难产增加的产假天数,可由医疗部门出具难产证明,员工可凭此证明要求用人单位准予难产引发的增加产假天数。


独生子女的认定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独生子女优待补助

广东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o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2.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3、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4.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四、年休假

有权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资格认定

劳动者提起仲裁请求享受年休假待遇且能证明其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应认定其具有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资格。


本单位有权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资格认定

劳动者只要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不论是在同一个单位还是在不同的单位,都可以享受年休假。并非劳动者到新单位入职满一年后才可以享受年休假。


非全日制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时间

带薪年休假天数要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年休假天数核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福利年休假待遇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了超过法定天数的年休假天数,并对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未休年休假约定了是否予以补偿或具体的补偿标准的,该约定有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对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未休年休假未约定补偿,或约定了补偿但未明确具体补偿标准的,劳动者要求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应予支持。


新进员工的年休假天数核算

职工新进企业且符合休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离职员工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核算

企业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一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企业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的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同上执行。

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但已经支付了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责任仅为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的200%。


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工资收入支付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当天开始计算。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五、医疗期

享受医疗期待遇的条件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才能享受医疗期待遇。


医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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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病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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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计算

1、如果连续休病假,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2、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

3、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A,从20111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A的医疗期应在15日至64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4、不同医疗期内病假不能合并计算。以上面的例子为例,如果在15日至65A病假累计时间不满3个月,则属医疗期未满,但是这个医疗期计算周期随之结束,记录办法时钟回零,病假时间又要重新计算,即65日到124日这个周期,A仍然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

5、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延长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待遇

1、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医疗期满后待遇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后,是否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规定或者通过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进行约定。


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一定不少24个月吗?

在广东地区,《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2004250号】规定,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但如企业愿意继续承担超过医疗期的医疗责任,属企业自主权,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干涉。

 

六、探亲假

休探亲假条件

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员工才能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期限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时间为期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时间为期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时间为期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时间为期20天。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另外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探亲假往返路费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七、国家法定节假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总11天: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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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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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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