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飞律师

谢飞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荆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关于彩礼退还的一些认识

来源:谢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4
人浏览

关于彩礼退还的一些认识

    彩礼 ,也称聘金、聘礼,通俗的讲是指订婚时男方送给女方家的财物。结婚前,男方向女方给付聘礼或彩礼,是我国自古以来比较重要的习俗。直到现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保留着这一习俗,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这一旧的习俗仍然十分盛行。而在婚姻关系缔结过程中因为彩礼产生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究,彩礼的性质如何认定、对彩礼进行如何处理也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问题。

关于彩礼,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是女方借缔结婚姻的名义向男方索要的财物,事实上属于买卖婚姻;也有人认为,彩礼是男方为了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自愿赠予给女方的财物,是男方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属于赠与行为。由于对彩礼的认识各不相同,因此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彩礼的认识也有不少的分歧。那么,对于彩礼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和处理呢?

个人认为,以下情况,彩礼应该退还:

1、只订立婚约、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禁止订立婚约的行为,但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农村地区,很多人在结婚时按照旧的习俗只是在家里举行结婚仪式,并未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举办婚礼前男方又按照旧俗向女方给付一定的彩礼。一旦男女双方感情不合,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时,必然会涉及对彩礼的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彩礼,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所附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而给付与接受聘金,实际上是以结婚为条件,当事人之间没有登记结婚,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故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确立,此时,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达成,按理不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双方虽然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过,夫妻双方并未实质上享有作为夫妻关系应有的权利,也未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离婚,女方不必退还男方彩礼,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对此也进行了明确。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现实生活中,缔结婚姻关系,按照习俗男方须给付彩礼。而在有的情况下女方可能会借此索要不菲的彩礼或财物,以此为条件,若不能答应则不同意结婚;或者男方为了讲排场主动给付天价彩礼。如此一来,可能会导致男方及其家庭承受巨额债务,而彩礼一旦给付女方,可能会导致男方生活困难。因此,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法律及相关规定确定了彩礼可以返还的情形,但是鉴于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结婚时对婚姻的美好向往,很难提前保存有关证据,且上述第2、3种情形难以证明,标准也很难界定,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彩礼返还的纠纷规定还是颇有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以上内容由谢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谢飞律师咨询。
谢飞律师
谢飞律师
帮助过 360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荆州市沙北新区沙市区司法局三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谢飞
  • 执业律所: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荆州
  • 地  址:
    湖北省荆州市沙北新区沙市区司法局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