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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妻子卖房自己不知情,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败诉

来源:韩海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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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系争房屋虽登记在苏女士一人名下,但是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苏女士一人在合同上签字,且潘先生否认知晓苏女士出售房屋,翁先生应承担举证责任。翁先生在一审中就此进行了举证,一审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分析并作出认定,据此推定潘先生知晓卖房一事并予以同意,并无不当。苏女士认为虽然留存的是潘先生电话,但手机是由她使用,不能证明潘先生知晓她出售房屋。对此,虽然苏女士提交了电话户名是潘先生的证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电话是由苏女士使用以及不能得出潘先生不知晓的结论。综上,苏女士无权要求解除与翁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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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韩海花
  • 执业律所: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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