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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安置人口数量认定之案例

来源:韩海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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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0年,xxx市区因轨道交通xx线xx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xx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xx的儿媳和孙女。因第三人xx区土储分中心与王xx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申请裁决。201436日,xx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xx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xx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xx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
  xxx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xx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xx的诉讼请求。王xx不服,提起上诉。xxx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xx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xx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xx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xx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三)典型意义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准确认定乃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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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海花
  • 执业律所: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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