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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覆盖商家的收款二维码,属于诈骗还是盗窃?

来源:韩海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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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移动支付技术的发展和数字化支付的演变,有一些人动起来歪脑筋,偷偷将商户的收款二维码替换覆盖为自己的收款二维码,企图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那么,对于这种偷换(覆盖)二维码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认定的呢?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构成诈骗罪。此观点认为,偷换或者覆盖商户的二维码,使来店消费的消费者形成错误的认识,将原本要交付给商家的钱款交付给了不法分子,而商家错误地认为自己收到了钱款。因此,认为构成诈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构成盗窃罪。持原本此观点的认为,犯罪分子违反商家的意识,将原本属于商家的财物转移到自己的账户,形成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因此,认为构成盗窃罪。

    本律师认为,关于本罪的定性。首先,采用秘密手段,掉换(覆盖)商家的收款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款项,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秘密掉换二维码是其获取财物的关键。其次,商家向顾客交付货物后,商家的财产权利已然处于确定、可控状态,顾客必须立即支付对等价款。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顾客扫描商家的二维码即是向商家的收银箱付款。秘密掉换(覆盖)二维码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银箱换掉商家的收银箱,使得顾客交付的款项落入自己的收银箱,从而占为己有。第三,不法分子并没有对商家或顾客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能认定商家或顾客主观上受骗。所谓“诈骗”,即有人“使诈”、有人“受骗”。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不法分子与商户或顾客没有任何联络,包括当面及隔空(网络电信)接触,除了掉换二维码外,犯罪分子对商家及顾客的付款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商家让顾客扫描支付,正是犯罪分子采用秘密手段的结果,使得商家没有发现二维码已被掉包,而非主观上自愿向犯罪分子或犯罪分子的二维码交付财物。顾客基于商家的指令,当面向商家提供的二维码转账付款,其结果由商家承担,不存在顾客受犯罪分子欺骗的情形。顾客不是受骗者,也不是受害者,商家是受害者,但不是受骗者。商家没有基于被犯罪分子欺骗的错误认识而错误的处分自己的财物。

    因此,犯罪分子掉换商家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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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海花
  • 执业律所: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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