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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就可以离婚吗?

来源:郑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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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讲解离婚诉讼中的几大热点问题(二)

问题二:只要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就可以离婚吗?

在我接触过的当事人当中,有三类离婚理由比较常见:一是认为妻子或丈夫有婚外情的;二是认为多次打架即存在家庭暴力的;三是认为分居满两年就可以离婚或者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这三种情形,或多或少都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相联系,该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五点我们称之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所以有的当事人认为,要想离婚,就要尽量往法定情形上靠拢,既能一次性解决纠纷,还能争取到过错方的赔偿。那么,是不是只要满足以上五点之一,人民法院就会判决离婚呢?答案是:不一定。

《婚姻法》秉承了中国传统理念,对离婚的态度是慎重的。仔细分析这五点法定情形我们不难看出,其实法定情形是非常苛刻的,真正能够符合法定情形从而主张离婚及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案例并不多见。我在《浅析婚姻案件当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文中谈到法定情形在实践当中存在标准高、举证难、没有普遍适用性等问题,这里就讲一讲之前提到的三类常见离婚理由与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间的关系。

第一,婚外情。婚外情不是个法律术语,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婚外情是对感情的背叛,是对对方的不忠,是一种道义上的过错,但不是法律上的过错。因为婚外情只侵害到了婚姻的表,没有侵蚀到婚姻的里,是可以弥补和挽回的。而“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蚀到了婚姻的里,同居行为不仅仅是对感情的背叛,更是在试图组建另外一个家庭,是与“一夫一妻”的法律原则相违背的,这样的行为动摇了婚姻的根基,对整个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从而构成了法律上的过错。因此,婚外情不是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不会必然导致离婚,但当事人仍然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离婚,至于是否判离那就是法院需要考量的了。这里还需要提到一点:当事人为了搜集婚外情的证据或者同居的证据委托调查公司进行调查,在当前已经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主动调查取证、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是一个好现象,但切记不可碰触法律的底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的调查公司采用监听电话、远程拍照录像甚至到家中安装窃听器等方式调查,由于调查公司不是公安机关,无权监听监视他人,这些方法很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当事人在取证时要慎重,尽可能多的用合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夫妻之间的打架。婚姻生活中难免会有磕磕绊绊的时候,当情绪过分激动就会转化成肢体语言,争吵几句或是轻微的打一两下那都是免不了的。多数情况下双方均动手打对方,但其程度要比故意伤害行为轻得多。偶尔也可能会有男方情绪没有控制住出手过重的情况发生,如果只是一次两次并且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也不算是家庭暴力。可是如果发展到一方对另一方持续性的、经常性的殴打,那就是有可能构成家庭暴力。曾经的一部《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让我们体会到一个近乎心理变态的丈夫在使用家庭暴力殴打羸弱的妻子时的那种恐怖,也让我们知晓了一个隐秘的鲜有耳闻的社会现象——家暴。家庭暴力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也是要求过错方赔偿的法定情形,可是很多家庭妇女在忍受了家暴后不知如何收集证据,以致在起诉离婚时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丧失了人民法院认可该事实的机会。首先需要了解,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实施家庭暴力的基本都是丈夫一方,但也不排除有丈夫遭受妻子家庭暴力的情形。在遭遇到家庭暴力时,可以向派出所报案、请邻居出面干涉等方式取得出警记录或证人证言以此证明有殴打事实的发生。之后可以在医院治伤过程中拍照,在伤情严重的情况下进行伤情鉴定,以此证明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这些证据对于证明家庭暴力有积极的作用。夫妻关系是一种非常特别的法律关系,通常派出所不会因为丈夫殴打妻子就对丈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但这不代表打人行为不违法。在伤情严重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对方主张人身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离婚时一并提出。

第三,分居满两年。分居即分开居住,一般指双方不在同一个居住地址生活。实践当中对于在同一住所内居住但不过夫妻生活的,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也可以认定为分居。分居满两年是从时间上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推定,但这不代表没有满两年就不能离婚,也不代表满两年就一定能离婚。有的妻子或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分居两地的时间更长,但这不是因感情不和造成的分居,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的破裂。因此,分居时间长短其实并没有多大关系,关键看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分居。按照法律的逻辑推理,感情不和是原因,分居两年是过程,感情破裂是结果。一旦有感情破裂的结果出现,人民法院就很有可能准予离婚。另外,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分居满两年就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这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解。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书面文件可以证明,要么是民政部门发的离婚证,要么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无论哪一种都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取得,所以没有自动解除一说。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实践中的离婚理由和法定情形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现在再回到我们开始的问题上:只要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就可以离婚吗?我谈到过,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双方都认为没有感情了,无法共同生活了,没有和好可能了。法定情形是从法律上对实践中出现到的各种感情破裂情形的归纳总结,反过来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出现,可以推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推定并不是事实,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过程中会利用调解程序辅助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真的破裂无和好可能。比如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如果不愿放弃原本的家庭、愿意改正错误并且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法院会考虑给原告做思想工作劝说双方修复夫妻感情,特别是那些子女尚且年幼或处于中考、高考这样的重大人生转折点的家庭,更要顾及子女的利益。再比如使用家庭暴力的,有的当事人会通过写保证书这样的方式表达自己改正的决心,这就证明对对方还是有感情的,人民法院也会考虑通过调解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因此,基于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以及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两点原因,符合法定离婚情形不必然导致离婚,仍要依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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