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6
人浏览

一、撤销权行使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将可以撤销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限定再如下范围: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三)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以至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其资力雄厚,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撤销权将被撤销的标的行为分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中,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至于债务人是否有主观恶意,则非所问。因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市区无偿所得的利益并不损害其固有的利益。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该法第五百三十八条虽未对债务人的主管状态作要求,但债务人自身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足以表明主观上存在恶意。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则必须是“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而为之,亦足以表明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倘若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则为善意,债权人对其手行为不享有撤销权。

  (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即只要撤销权结果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保全,使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六)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

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一)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

  (二)被撤销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

  (三)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债务人的减少财产的行为一经债权人撤销,则该行为无效,该行为无效是否能够主张第三人返还财产,还需看第三人是恶意第三人还是善意第三人,恶意第三人则需要交还财产,若是善意第三人,还需要看相关的财产是否交付,如果债务人尚未交付财产,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失效。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行为若已被撤销,该转让的财产如果已经占有或受益的,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以上内容由郭庆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庆梓律师咨询。
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律师
帮助过 44587人好评:9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街道口百脑汇群光中心写字楼270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庆梓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44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
  • 地  址:
    街道口百脑汇群光中心写字楼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