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随意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9
人浏览

一、随意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虽未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的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但法律规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可通过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因法律直接规定转化为书面劳动合同关系。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均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处理。

  但是,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用人单位已尽了诚实磋商义务,因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责任(如双方都尽到了磋商义务)导致无法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终止劳动关系指什么方面被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指的是因为劳动者死亡、劳动者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用人单位解散、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劳动合同终止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在我国怎么样算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终止,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实践中,劳动关系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劳动关系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的资格;

  (3)劳动合同依法或协商解除;

  (4)行政决定、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应当指出的是,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消灭,某些特定的内容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仍然要存续一定时间。


以上内容由郭庆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庆梓律师咨询。
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律师
帮助过 44587人好评:9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街道口百脑汇群光中心写字楼270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庆梓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44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
  • 地  址:
    街道口百脑汇群光中心写字楼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