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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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的诽谤罪与民事的侵害名誉权(网络)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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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条分析:

诽谤罪和侵犯名誉权,其实针对的都是当事人的名誉权毁损结果,只是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最大的区别就在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

此类案件随着社会发展,新的形式不断出现,比如通过信息网络造谣诽谤,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如何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以及是否属于公开行为。

这里就不讨论通常情况了,注意一下两种特殊情况:1.将诽谤信息私发给很多人。2.在群聊里发布诽谤信息。

第一种情况,将诽谤信息私发给很多人的行为,需要认定发给了多少人,以及都是一些什么人,如果给当事人造成的后果足够严重,就不需要认定这一些,直接会符合刑法中规定的诽谤罪严重情形。

第二种情况,在群聊里发布诽谤信息,需要注意群聊的规模以及群聊的组成人员。根据最高院2020年发布的指导案例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来看,微信群中成员组成,如果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即可以被认定为公共空间,在群聊里发布诽谤信息的行为就是公开行为。然后结合事实经过以及被害方受损的实际情况判断侵权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根据第二种情况,我们可以以此类推,只要不特定的多数人可以被接触到诽谤信息,就不需要纠结,是不是属于公共空间,可以认定对方行为属于公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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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庆梓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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