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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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的认定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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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客观事实可以用技术手段尽力还原,但是主观恶性上是很难认定的。就现有的案例来看,认定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只有三个途径,当事人供述、犯罪过程中对当事人行为的判断、组织生活环境内接触到的亲友进行听证。

近年来,对于死刑案件越发的谨慎,只要涉及判处死刑的案件,在决定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的时候,法官必须谨慎,不仅要审查犯罪经过,在认定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上,还需要结合嫌疑人的生活情况考量嫌疑人的危险性。对于死刑案件来讲,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且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缓期两年执行。这一条是从79年刑法改过来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表述除了要求造成严重结果以外,还需要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也极其严重,原法条表述的是罪大恶极四个字。我阅读的文章中认为这一条的更改,强化了对主观要件的要求,其实我觉得他是对主客观都做了一个强调,罪大恶极四个字很明显就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情况,48条将这四个字更改为罪行极其严重就是在强调要严加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事实。

认定当事人主观要件的途径,最后他的重心放在听证会上面,认为听证会可以弥补前两种的不足,但其实我并不这样认为。我认为听证会确实可以带来一种新的观点,可以更加丰富案件的细节,有助于认定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但也不能将它作为一个必经程序,虽然应该尽力的去做到了解更多信息,去确认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但是应当集中于当事人供述与案件本身,因为其他人或多或少会带有偏见,网络暴力就是一个很值得反思的现象,当一群人带有偏见的针对某一件事做出评论的时候,就可能会产生螺旋效应,我这种带有偏见的群体意见可以适当参考,用来判断当事人可能产生的行为习惯和思维习惯,但是不能直接用来认定当事人犯罪时的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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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庆梓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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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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