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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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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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以下简称解释。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分析:

1.犯罪嫌疑人行为符合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可以被认定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信息可以分辨出特定对象。

2.犯罪嫌疑人行为符合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可以被认定为“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3.根据解释第五条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完全满足情节严重的数量条件,最少出售了42万人的个人信息,并且出售信息获利,构成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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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庆梓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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