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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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认定和裁量观点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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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部门规章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地方法规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

第十一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修正)

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但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何种情形下劳动者对企业造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因严重失职、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确属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以损失数额的何种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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