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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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通知解除函解释及模板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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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解除函

一、通知解除函拟定逻辑

首先,确认发收主体;

其次,确认发出者具有解除权的理由;

再次,确认解除权生效的条件;

最后,通知解除意图,如产生赔偿事宜,还可列明赔偿依据及赔偿数额。

 

解析:通知函拟定逻辑是根据解除权的整体逻辑拟定的。

结合上次学习的内容,将主体放在中心时,解除权的逻辑如下:

    1.主体是否具有解除权:

    无解除权,不可解除合同,即便发出通知解除函也无效力。有解除权,可以行使。

    问题:无解除权的主体发出解除通知函,虽然不产生解除效力,但是如果得到对方答复表示接受,是否可以认定为协议解除了合同?

    2.主体基于什么事由取得解除权

    可以基于以下事由取得解除权:

    (协商)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合同相对方都取得

    签订的合法协议的约定——约定取得者取得

    (法定)发生根本违约——守约方取得

    合同属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合同相对方都取得

    部分特别合同——视合同类型决定取得方

    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的一方

    合同僵局——违约方

    3.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解除权

    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议

    约定的解除条件达成

    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

    4.怎么行使解除权

    发通知解除函解除,诉讼解除

    5.行使解除权带来的后果是什么

    除权利义务的变化,赔偿上有五种情况:不产生赔付结果、依照合同约定赔付、要求恢复原状、赔付直接损失、赔付预期损失。

 

二、如何送达通知解除函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方式有六种: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发出书面通知函的,我认为可以有四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理由:首先,送达必须是具有解除权的合同相对方发出,送达到接受者。所以不应当存在中间环节,因此不可委托送达和转交送达。其次,只要发出方具有解除权,则送达不需要对方确认接受,也无需收到回复。因此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无异议,设置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目的就在于使接收方知晓情况,发出解除函符合此目的,因此也应当可以采取这两种送达方式。

    发出非书面通知函的,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可以邮件送达、短信送达、微信送达以及其他电子送达形式的,也发生解除效力,因为送达形式在合同中经受送达人确认同意了。

问题:如果进入诉讼程序,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是否具有同等效力?

三、通知解除函模板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函

 

湖北九钰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张正雨(身份证号码:                   ),于2021年3月20日入职贵公司工作,职务为研发工程师,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发放,贵司于每月15号左右通过公司公账户汇款转账发放。

在本人入职期间,公司并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以及签订劳动合同。本人认为,贵司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人提出与贵店解除劳动关系,自贵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本人与贵司的劳动关系正式解除,特此告知!

 

 

 

 

 

 

劳动者:

年   月   日

解析:此函逻辑在于:首先确认相对方,即发收主体,为劳动者和单位。然后固定合同类型为劳动合同,表述对方发生法定情形下劳动者具有解除权的事实,此即为解除理由,后引用法律依据阐明解除条件达成,最后通知解除意图。

问题:合同定立本身就是确定一种法律关系,解除合同就是解除相对方具有的法律关系。且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并不要求必须达成书面形式。所以即便未签订实际合同,也可以行使解除权。(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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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庆梓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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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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