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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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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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或是因为业务疏忽又或是因为未能察觉的骗局,那么,何种情况下劳动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又应该如何赔偿,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应对相关的风险,本文将就上述问题略作探讨。


一、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基本法律依据

1.部门规章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地方法规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

第十一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修正)

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但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何种情形下劳动者对企业造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因严重失职、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在于:(1)对自身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实际损失,不包含可以追偿的或有损失或者未积极行权的部分损失,也不包含间接损失或扩大损失;(2)对劳动者存在主观故意,重大过失进行举证,往往可以通过公司已经对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和指导,但是劳动者并未严格遵守进行证明;(3)对劳动者的行为与公司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这是公司举证的难点,也是影响损失数额赔偿的关键。


三、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确属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以损失数额的何种比例赔偿

用人单位的出纳、会计是电信诈骗的重灾区,由于会计出纳原本就受到从业准则的规范,从审慎性原则出发,不应当违背职业操守轻易对外付款,因此,未经核实的付款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重大过失,然而,即便如此,法官或仲裁员仍然认为用人单位作为经营的受益方,理应承担经营风险和更多的管理职责,不应当将全部风险转移至劳动者的身上,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确属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实际损失的10%-20%,最终比例由法官或仲裁员酌情裁量。另外,还需参考劳动者的年收入情况,若劳动者属于低收入人群,一般不超过其年收入的30%,以确保其基本生活。

 

四、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培训,注意在培训过程中留存相关的培训记录,如会议签到、培训成果汇报等。更重要的是,在日常经营中按照规范流程操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从源头上避免损失的发生。

2.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对员工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罚则细化。一方面可以对过错员工处理有据可依,另一方面,合法的规章制度也是索赔的依据。经过案例检索,也存在部分将风险和责任完全转嫁给员工的规章制度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无效的后果也并非员工的完全免责,而是由法官酌情裁判赔偿数额。

3.一旦发生因员工过错造成损失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并由员工对过错及愿意承担的后果进行自认。在典型案例3、4中员工均有相关书面陈述,在用人单位的索赔诉讼中也给了法官和仲裁员裁量的空间。

4.用人单位维权要精准确定案由,此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地位并非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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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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