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压制的公司法救济:英国经验与中国实践2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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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公平损害行为的救济体系
1.事前私人安排
根据私法自治的精神,股东通过章程、股东协议等对股东间的权利义务作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则而适用。依据合同法基本原理,任何违反股东协议的安排都具有可诉性,这赋予了股东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事前私人安排之于股东压制,不仅具有事后救济之功能,更具有事前预防之功能。
2.事后司法救济
《2006年公司法》第996条赋予法院在不公平损害诉讼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院有权做出任何合理的法令提供救济,如颁布股份购买令(buy-out order)等。
3.不公平损害诉讼与派生诉讼、司法解散之诉的关系
与派生诉讼相比,不公平损害诉讼是基于对股东利益的侵害,而派生诉讼是基于对公司利益的侵害;与司法解散相比,不公平损害制度为“治愈公司”的方法,而司法解散公司是对公司的“宣告死亡”。
(四)英国法经验启示
首先,相较于股东直接诉讼、派生诉讼,不公平损害诉讼具有漏洞填补功能,提供了更加宽泛的救济途径。其次,不公平损害制度在股东之间设定了信义义务,使得利益受害的股东可以对违反义务的股东提起不公平损害之诉。最后,该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赋予法院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也可以防止少数股东滥诉、恶意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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