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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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使司法变更权的适用条件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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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的方式有:撤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和无效、撤销行政决定发回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裁决等等。人民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用行使变更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


  笔者认为,法院行使司法变更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行政机关的决定在实体上确有违法因素。违法行为既包括违反法律的具体规定的行为,也包括违反法律的目的及一般原则的行为。如:滥用职权行为、超越职权行为等。只要具备违法因素时,法院就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否则就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只撤销的方式不能彻底解决行政案件所涉及的行政争议。撤销原有的裁决,原有的行政争议,尚没有真正得到解决,还要进行第二次裁决。有的行政机关的裁决,即含有正确的因素,又含有错误的因素,全部撤销之后,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决定,重新肯定正确部分。这时,法院可以行使司法变更权直接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因为仅用撤销方式不能彻底解决行政争议的情况下,必然要进行第二次裁决,而第二次裁决本身又不能与判决相抵触。


  第三、具有错误因素的行政决定的正确和错误部分不能截然分开,也就是说法院不能用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如对有些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的,通常难以分清哪一部分是正确的,哪一部分是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即可用司法变更权来解决。


  综上所述,只要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行政案件,法院就可以行使司法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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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庆梓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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