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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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遗产继承法律与亲情的碰撞(二)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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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父母将房产全部分配给哥哥 是否可以撤销

  在农村,父母将自己名下房产全部分配给儿子的现象很多,“重男轻女”思想的存在,让女儿的利益受到损害,如何通过法律来保障女儿的合法权益?请看案情回放:

  林丙现年63岁,她有两个哥哥,分别是林甲和林乙。1970年,林丙和父母林先生、李女士在本村221号院建了三间平房。建房时林丙已经年满18周岁,已经在村内参加劳动二、三年,挣的工分收入,全部由父母掌管。1970年,林丙为建房参加了很多劳动。哥哥林甲1968年高中毕业后,当年当兵,是义务兵,没有任何收入。后来,父亲瘫痪、母亲生病皆由林丙照料,直至两位老人终老。现在221号院一直由哥哥林甲独占,林丙要求分得221号院的一半。

  林甲不同意林丙的要求并声称,1970年,父母对家中房产进行分割,将221号院新建的三间房子已经分给了自己。后经自己出钱改造翻新,一直占用和使用该房,已有40多年。林丙一直未住在本村,现林丙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要求于法无据。

  林乙也证实,221号院的确归哥哥林甲所有。

  后法院经审理,判决221号院西数第一间归林丙所有。

  法官释法: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庭审和房屋占用的情况,可以认定原被告的父母将房产221号院分配给被告林甲所有。但考虑在1970年建房时,原告林丙有出资出力,因此221号院应认定林丙有相关房产份额。但原被告父母没有分给林丙份额,反而将221号院全部分给林甲,在林丙主张产权的情况下,不适宜认定原被告父母有权处分原属于林丙的份额。综合全案考虑,为了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法院认为林丙应分得西数第一间房屋。由于之前正房由林甲进行了翻新改造,考虑林甲占用房屋多年,故认为,林丙亦无需就该间正房的改造费用对林甲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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