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军律师

杨勇军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互联网纠纷,人格尊严,交通事故,行政纠纷

谈诚实信用原则

来源:杨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8
人浏览

谈诚实信用原则


杨勇军律师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帝王条款”称谓无疑以“帝王”指称诚实信用在民法精神体系中之最高位阶。虽以“条款”名之,但实是肯定诚实信用之精神本体。究其原因,在于诚实信用内涵上的巨大张力不容忽视。因此,一般认为民法帝王条款是指称诚实信用原则,并认其为现代民法最高指导原则,即民法帝王条款之说是关于民法原则的理论。诚实信用不是一个什么都能装进去的筐,在历史上,它恰恰又在保护基本民事权益方面处于无从有所作为的境地。

  一、诚实信用的特征分析

1.义务本位的特征。诚实信用,无论作为道德范畴的规范还是法律范畴的规范,均必然内涵着“应当”、“必须”等的表达方式上的“宿命”。从后者的角度,我想通过《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立法例予以说明。如《瑞士民法典》第二条诚实并信用行为:(一)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二)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又如《日本民法典》第一条基本规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

这种表达方式的一致性,不是偶然的,而是作为源自道德领域的诚实信用自身所固有的品质。这一道德信条所经历的法原则化的过程,并不可能使其演变为授权性规范。而且,立法者本意就是为民事主体设定一种称为“诚实信用”的义务。

在现代民法中,义务与权利是相对称的概念,义务的履行是权利实现的首要和主要的途径。因此,尽管现代民法的基本品质是权利本位,但并非在整个民法体系中没有表现为义务本位的成分(它们的存在并不否定现代民法的权利本位特征,其形式是义务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因此,作为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规则的上述立法例,从诚实信用的内在品质及立法者的本意而言,表达的是一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规范。

2.他人本位与秩序本位的特征

诚实信用的义务本位特点决定了以下两个特征,其一为他人本位。即诚实信用关注义务方对诚实信用的遵从,以致达他人的安定。至于说义务方自身之安定并不在注意力的聚光灯光束之下,而是在反光之中。即诚实信用要求约束“己”,以安“他”。若在“已”与“他”利益中作一个唯一的决择,诚实信用当然选择了“他”。这一特点,可称之为他人本位。虽然,“他”遵循诚实信用,也能使“已”安定;但诚实信用作为一个规范,其规范利益却是在“他”。其二是秩序本位。正因为诚实信用以他人的安定为根本,我们就会看到处于注意力的聚光灯的光束之下是社会关系的稳定这一价值追求。就单独的考察该原则本身的特征而言,“已”之权利只能黯然静立于黑幕之中。就这一原则本身寻找“已”之权源是徒劳的。更谈不上于其中发现“已”之权利的发展前景。相反,社会关系的稳定这一秩序目标是可以遵从这一原则去追索的。因此,诚实信用的这一品质,可称之为“秩序本位”。

就上述三个特征,若我们将他们并列展出就会看到它具有义务本位──他人本位──秩序本位特征,我们不妨将他们合并在一起以便更集中地考察诚实信用的“品质”,诚实信用也因此具有“义务──他人──秩序”本位特征。

二、从诚实信用的人类实践史角度进行的考察

自存在人类社会始,人类就开始了对诚实信用的追求,为之付出资源甚至鲜血、生命。而诚实信用在人类社会的每个“拨乱反正”的时代总是能找到自己现实而又理想的实现(也应当承认诚实信用对一个时代的“拨乱反正”的作用是至为关键的)。这所谓的“理想”,在古代,意味着是从事这种实践的统治者的理想。但古代的人民与这种实践及其目标的实现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

一些国家历史上无近代民法传统。我国就是如此。但其历史反而或许能更好地反映诚实信用与人民及其民事命运之间的关系,因为我们可以有如进入一个社会实验室,更纯粹、更集中地考察历史对这一理当为民法所关注的题目曾经给出的逻辑。例如成吉思汗与窝阔台汗统治时期。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帝国的军事斗争是无比暴虐血腥的。当时的世界范围,战乱所及之处无异于人间地狱,难以计数的屠城和其它暴行充斥史料。成吉思汗征战杀伐的支撑力量,毫无疑问首先来自经过他治理的蒙古社会。对比他治理前后的蒙古社会,我们可以发现他的“文治”功夫。成吉思汗始终“把忠诚信义作为处理内部关系的根本指导原则”。他把“忠诚实信作为最高道德加以灌输”。围绕扎撒的立法与执法成为至关重要的治理手段。这种忠诚信义的努力在英明君主时期使人民的实际生存境遇有所改善,但并没有使君主之外的任何人的各种生存利益的保障水平得到质的改变,剥夺人民利益的权力,只是从混乱的掠夺者手中转到君主之手。忠诚信义只是使臣民顺服而已,而不能代表任何更为进步的观念突破,特别是在近代民法意义上的观念的突破。

又如明太祖朱元璋统治时期。明太祖朱元璋收拾元末以来混乱不堪的社会,采取“明刑弼教”的思路,以“刑”与“教”作为治国的两个基本手段,而“教”具于主的地位,“刑”居于辅的地位。“教”当指儒家精神、特别是以朱熹学说为其直接理论基础。他反反复复告诫臣民说,他的“明教”不过是“申明我中国先王之旧章,务必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在这其中无疑包含了诚实信用的地位。重典治贪,惩治奸顽的策略中,同样包含了对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和秩序观的诚实信用的追求。为了强迫人民遵守封建礼教,一举一动都规规矩矩地按朝廷的旨意行事,朱元璋对人民的居处穿着服色、婚姻、饮酒礼、官民如何称呼等社会家庭生活诸多方面的行为规则做了严格规定,且对违背这些规定者处以重刑。2、诚实信用的实践史的考察结论

上述所引述的古代东方社会的两个史料中的统治者都是以诚实信用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主要的理念线索的,意图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这些统治者除了政治目的外,同时以法为手段在履行社会治理的国家职能。就本文而言,我们必须关心这样一个问题,即诚实信用与这些历史社会中的人民的民事命运存在什么关系?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只是在观念的层面作考查,因为人民的民事命运的实际状况如何,在古代理念所能起的现实作用方面是难以评价的,但是这不影响我们,甚至准确地说,我们只能在观念层面上去认识某种理念与现实之间的关系是统一的,还是对抗的?抑或是二者兼有?

从上述二段历史时期的史料所展示的图景来看,可以在观念层面意义上得出两个结论:其一,毫无疑问,诚实信用自古以来,就具有否定欺诈,褒扬诚实,强调对诺言的信守的规范价值,但是,诚实信用与人民民事命运的悲惨境遇没有任何观念层面上的冲突,即如果君主、甚至其他人的暴行加临于人民头上,无从认为这是对诚实信用的违反,其实质是因为诚实信用自身所能承载的规范内容并不包括与这种暴行相对抗的因素。换言之,诚实信用本身不负有对这种暴行的规范责任。试想,一个人的生命遭受到野蛮的侵犯,除非这种侵犯同时具有欺诈情节,否则,怎能用诚实信用去予以约束或谴责的?诚实信用不是一个什么都能装进去的筐。而它恰恰又在保护基本民事权益方面处于无从有所作为的境地,就象前文所述的史料中人民生命财产被“合法”剥夺时的情形那样。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最高指导原则,或以“帝王”之尊指称其在民法体系中的最高位阶,对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言,可谓盛名之下其实难符。其二,不仅如此,对诚实信用的追求,从历史展开的逻辑范式来看,与最大限度地压缩人民的民事空间(如最大限度压制人民的自由空间)是完全可以相容的,明太祖朱元璋的那些“惩奸治顽”的法不正是使人民几成囚徒,天下几近牢狱了吗?

以上内容由杨勇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勇军律师咨询。
杨勇军律师
杨勇军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8245人好评:53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日照路与水秀路交叉口绿地中央广场C3-A座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勇军
  • 执业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05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日照路与水秀路交叉口绿地中央广场C3-A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