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兰律师

姚兰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夫妻一方赠与情人的财产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来源:姚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4
人浏览

夫妻一方赠与情人的财产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上述问题要做四点分析:

第一、            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以上规定,夫妻一方赠与情人的财产,无过错方当然可以要求返还。

第二、            如果可以返还,是全部返还是部分返还?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该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应当是全部返还。

第三、            返还的是原物比如车子、房子还是返还购物款?

实践中以返还购车款、购房款为主。

第四、            婚外情一方是否要少分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收集较难,很难被认定,不建议费力收集证据,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法院可在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发挥自由裁量,予以无过错方一定利益偏向。



 

以上内容由姚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姚兰律师咨询。
姚兰律师
姚兰律师
帮助过 220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姚兰
  • 执业律所: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94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