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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法院应否告知当事人?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2 浏览量:0

       相对普通程序而言,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更为陌生,为了让当事人能更多地了解小额诉讼的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配合人民法院提高审理效率,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了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项:“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实务中,人民法院至少应向当事人明确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为审判员独任制审理、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理期限不超过3个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等事项。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向当事人告知当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标的金额的上限、适用的案件类型、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以及申请再审救济、裁判文书将会简化等事项。

      至于告知的方式,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不少人民法院都通过在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内设置小额诉讼专题宣传栏、放置小额诉讼程序指南等方式介绍上述小额诉讼案件的特殊之处。但我们认为,从避免“案结事不了”出发,有必要对每一个小额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专门告知。而且,建议尽量使用《小额诉讼须知》等书面材料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签收后收回存档;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不能正常阅读文字),可以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仍应将告知内容记入笔录存档。

       另外,虽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告知的时间,但我们认为最晚应在开庭审理前,否则,不利于当事人行使异议等相关诉讼权利。


    来源 | 节选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2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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