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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2 浏览量:0

(一)小额诉讼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3.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三)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发回重审的;

7.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8.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9.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10.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11.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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