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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侵权行为,是否还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01 浏览量:0

对于此问题,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工伤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其目的都是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的赔偿总额应与其损失相当,因此赔偿损失应实行总额补差。即当事人工伤保险赔偿无法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对于损失差额部分可以另行主张民事赔偿;如果当事人已经根据民事赔偿标准获得了足额的赔偿,不应再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实行总额补差,而应实行项目补差,即对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与民事赔偿项目进行比较,对于项目一致的,当事人已经主张且获得支持的项目,不应再重复支持,如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发生的损失。对于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中没有但民事赔偿项目中特有的项目,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两者性质不同,不可也不应互相替代。对劳动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同样,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实行项目补差,既避免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因损害而从中获利,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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