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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孕时也被打,被家暴方应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4 浏览量:0

近日来,又有家暴的社会新闻引发了社会关注,这次的受害人,是一位怀孕时还受到家暴的女性,不仅她受到了家庭暴力,而且月子里的小婴儿也疑似收到了家暴行为。

张义律师团队一直致力于关注婚姻家事案件,家庭暴力不仅会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更加会给受到暴力的家庭成员带来身体、心灵的伤害,那么发生家暴后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家庭暴力如何界定

在本案中,受害人被丈夫多次家暴,孕期和哺乳期也遭受持续性家暴,除此以外,将不足两月的婴儿用力仍在床上的行为也属于暴力行为。

首先,受害人被丈夫多次家暴,是可以向法院诉讼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审判中如果首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也无法通过证据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根据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可能会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离婚事由时,就算是首次提起离婚诉讼,经过法院调解无效的,此时应当准予离婚。

其次,施暴者将不足两个月的婴儿用力仍在床上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值得注意,家庭暴力不仅仅存在于夫妻双方之间,只要是对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持续性的实施暴力行为,都属于实施家庭暴力。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所以,如果存在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时,法院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一般不会将未成人的抚养权判给施暴方。

二、认定家庭暴力后的法律影响与救助

施暴者在尚未成年的孩子面前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在孩子多次哭喊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停下施暴行为,继续对妻子实施持续性暴打。后续妇联跟进处理此事,并对受害人及其孩子提供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并且受害人也已经向警方报案,同时实施暴力者的用人单位也对该施暴者采取了相关惩戒措施。

首先,施暴者在未成年的孩子面前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可以说在家暴发生的时,许多未成年子女都会亲眼看见父母之间的暴力行为。未成年子女的内心会遭受很大的创伤,所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未成年子女也是家暴中的受害者。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实施暴力的一方,就算没有对未成年子女施暴,但是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般是不宜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其次,在这一事例中,我们发现除了施暴者和受害人以及未成年子女外,还出现了妇联、公安机关以及施暴者的用人单位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身影。这就需要我们了解到,当我们面临家庭暴力时,该如何寻求帮助,保护自己。

1.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2.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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