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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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何处理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12-18 浏览量:0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相关案例要旨】
1.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的,离婚时自然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2.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用于出租,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张律师观点】
一方进行了“投资性经营”的收益,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其他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则依旧具备个人财产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