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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你我,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1-12 浏览量:0

前几天,张力律师所在地发生了一起悲剧的事。一男子带着小孩在晚上出门散步时,楼上一块玻璃掉落,男子被砸中,当场身亡。


朝夕祸福,公共安全等值得我们思考和重视。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高空抛物或高空物品掉落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法律规定。


如果行为故意将物体从高空中抛下,并对准行人,致人死亡的话,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果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将物体从高空中抛下,而不知底下有人的话,致人死亡的话,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是豆腐渣工程倒塌致人损害呢?


《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像我们开头说的男子被建筑物脱落的玻璃砸中,又不知道是哪一家的玻璃脱落造成的伤亡,该如何确定侵权人呢?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如果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由侵权人承担相关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除非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种情况下,并不是赔偿责任,而是补偿责任。


而如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何确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则更加的复杂。在现实中难以确定,需要考虑到建筑物格局、设计的多样性、建筑物使用人构成的复杂性。


因为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这条法律规定对于受害者请求损害赔偿是有利的,但是对于大部分补偿者,却是不公平的。


但从保护生命健康权和公共安全角度来看,这又是立法的一大进步。避免了因无法确定侵权人而导致受害者无法主张权利。


网上流传着“一个鸡蛋的力量”即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因此,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法律意识,禁止高空抛物,管理好自己专有部分的建筑物,防止物品脱落、掉落造成他人损害。

张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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