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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征地拆迁

浅谈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来源:邵丽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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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向被告出借款项这一事实,一般来说原告需要有被告签字并按手印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需要有具体的借款时间和款项数额,并且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借款合同中款项交付的时间及每一笔款项如何交付,例如银行流水或者目睹借款款项交付过程的证人证言。被告抗辩一般针对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借款合同是否真实、借款是否已经交付、原告诉请中的款项被告是否已经返还等,这是一般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会涉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但,如果原告起诉民间借贷案件没有借款合同,仅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法院是否应当把存在借款事实这一举证责任全部分配给被告,笔者认为举证责任仍然在于原被告双方,如若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仍应当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败诉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在原告仅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时,原告已经尽到义务证明原告已经存在给付被告款项这一事实,但是因为没有借款合同,无非直接证明该笔款项的转移的用途确系借款,此时被告抗辩原告举证中的该笔款项非借款而是原告向其还款,那么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双方除了该笔资金往来之外还存在其他的自己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关系,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该笔资金往来系双方之前的借款或者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资金往来,被告仍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原告提供的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笔者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曾经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仅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没有借款合同。被告在庭审前主张原告银行转账凭证中的数额系偿还之前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并且向法庭出示了几张“借条”,笔者作为代理人与原告进行庭前的确认,原告笃定该几张“借条”均系被告利用其签字伪造出来的,与日常生活习惯相矛盾的的确实该“借条”中的内容均系被告自行书写,并且被告除了几张“借条”之外,对其向原告出借过款项这一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几百万借款既没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也没有银行取款记录,更没有目睹整个事实经过的证人。并且如果对落款处的原告的笔迹和“借条”中被告自行书写的内容进行形成时间先后的鉴定,如果该两个笔迹形成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是无法鉴定出来的。笔者通过与承办法官沟通决定放弃鉴定,提供大量间接证据证明被告根本没有借款的资金能力。同时被告也没有提交任何其抗辩事实的有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提供的转账凭证中的数额系还款。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确实发生,被告抗辩所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返还借款。

    综上,笔者认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随时会发生转移,举证责任并仅仅不在于原告方,也提醒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一定要完善借款合同,保存款项交付的相关证据,避免举证不能时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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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邵丽莎
  • 执业律所: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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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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