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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父母为儿女购房出资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来源:戴允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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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经验,戴律师是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多年来为当事人成功离婚、成功多分财产、成功争抚养权、成功继承遗产无数。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当事人一致好评,具典型成功案例。我们擅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法律分析意见和方案,使胜诉几率最大化!宗旨: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父母为儿女购房出资款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安土重迁、安家立业深刻的烙印在了我们的文化基因中,不可避免的导致房子在我们大多数老百姓的心目中是生活的基础,甚至是婚姻缔结的前提。但是由于房价过高,子女将将步入社会购房能力有限,在结婚买房的时候大多需要父母的资助。而大部分父母出资时不会对出资性质进行明确表示,日子平平顺顺倒也无妨,可一旦婚姻敲响警钟,无可挽回地进入到离婚时段,往往会就该出资性质产生争议。今天,我想和大家来聊一聊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如何认定?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认定要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

因此在结婚前,当事人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所取得的财产均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从现实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往往是为了子女结婚,其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当然日常生活中,也不能排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双方用于购置房屋的情况。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双方的,就应认定该出资是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二、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如何认定?

具体案例:赵某和姚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2月赵某父母转账100万元至赵某账户,后赵某用该10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101室房屋,并登记在赵某和姚某夫妻两人名下。

多年后,赵某与姚某感情不和,赵某父母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100万元系借款,要求赵某和姚某共同偿还。

观点(一):无反证证明是赠与,即应认定为借贷。

主要理由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父母提供了打款凭证并主张成立借贷关系,已经尽到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初步推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如夫妻一方主张属于赠与,那么应当予以举证证明;如果无法证明系赠与,则借贷关系应成立。

主要理由二:

父母没有义务为成年子女购买房屋,而且实践中父母往往花费平生积蓄给子女购房,碍于情面又不会把借款手续办理得十分完整。

故只要子女不能证明是赠与,应对父母的借款主张予以支持。

观点(二):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之规定,不能简单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

上述规定是针对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钱款往来,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关系,更具亲密性和伦理性,故不能在仅有转账凭证时,即初步推定借款关系的存在。

关于借款合意,父母一方需要充分举证。

主要理由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而《民法典》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受赠财产的规定,也即应视不同情况认定为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赠与。

主要理由三:

从现实国情看,子女结婚时往往缺乏经济能力,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的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这也更符合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司法实践主流观点:

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从主张借款的举证责任而言

父母主张其向子女一方的转账为借款,除转账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对于子女一方抗辩款项系赠与时,不应课以过高的举证方面的义务。而且,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及利益的关联性,若仅有己方子女认可有借贷的表示,不宜直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应进一步查明另一方是否明知或认可借款情况

主要理由二:从既有法律规定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已经较为明确,如果对购房款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按照赠与进行认定和处理。因此,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父母一方也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三:家庭内部及亲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亲密性和伦理性,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因此,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款项往来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以普通民事主体之间钱款往来的情形作类推。如果将家庭内部的行为完全用解决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

在当下社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普通人的认知中,上述出资更多地体现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资助或者帮助,而非借款关系。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认定赠与更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认知。

主要理由四:从利益平衡角度而言

不能因为夫妻感情不好以后,为挽回父母的购房出资,就以结果倒推来认定系借款而非赠与。在子女离婚过程中,父母的出资也是己方子女对购房贡献较大的考量因素,法院可在分割房产过程中,对出资较多的一方在份额上作适当倾斜,以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三、司法实践中父母请求返还出资,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障自身利益等原因还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那么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贷而非赠与。但由于亲密的人身关系,父母出资时很少留下证据证明自己出资的性质。一旦涉诉,双方的主要证据均为当事人陈述。

 

我们认为,如涉及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问题,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考虑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一般不能得到支持,这是为了防止父母违反诚信原则改变当时出资的初衷。

第二,要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的话,就应当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这是因为首先主张借贷的父母更容易保留证据,其次绝大多数父母出资是为了让子女生活的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求返还这笔出资。

事实上,父母总是希望子女生活幸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了子女婚姻生活更加美好,愿意出资帮助子女购房。因此为了保障和实现父母的真实意愿,父母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明确自己出资的性质,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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