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可以不付费继续使用吗?
来源:戴允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29
人浏览
【戴律师是擅长合同纠纷律师,在该领域有较高造诣,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当事人一致好评,具典型成功案例。我们擅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法律分析意见和方案,使胜诉几率最大化!宗旨: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律师解答:可以继续使用,但是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后,原告作为被特许人未停止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也未对加盟费用提出异议或与特许人签订新的特许经营合同,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加盟费标准履行原合同义务,不得以自身经营不善或费用过高等理由拒绝履行。───
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与被告某超市签订了《开办资助型加盟店协议书》,约定杜某加盟被告的某超市系统,双方就保证金、加盟费、加盟期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约定的加盟费用为12000元/年。
后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附条件的加盟费用变更为24000元/年。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按照约定的优惠政策提供商品,双方也按照24000元/年结算加盟费。受各方因素影响,原告超市经营状况不佳,诉请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多收取的加盟费费用。
法院认为,
双方特许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期内,双方之间无争议,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协议,原告继续使用被告名称及注册商标作为门店店招,使用被告的POS机系统进行结算,被告亦通过系统扣除加盟费,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继续有效,应按照24000元/年的标准向被告支付加盟费,对原告返还多收取加盟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戴允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戴允丝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