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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可以不付费继续使用吗?

来源:戴允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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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可以继续使用,但是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后,原告作为被特许人未停止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也未对加盟费用提出异议或与特许人签订新的特许经营合同,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加盟费标准履行原合同义务,不得以自身经营不善或费用过高等理由拒绝履行。───


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与被告某超市签订了《开办资助型加盟店协议书》,约定杜某加盟被告的某超市系统,双方就保证金、加盟费、加盟期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约定的加盟费用为12000元/年。

后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附条件的加盟费用变更为24000元/年。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按照约定的优惠政策提供商品,双方也按照24000元/年结算加盟费。受各方因素影响,原告超市经营状况不佳,诉请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多收取的加盟费费用。

法院认为,

双方特许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期内,双方之间无争议,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协议,原告继续使用被告名称及注册商标作为门店店招,使用被告的POS机系统进行结算,被告亦通过系统扣除加盟费,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继续有效,应按照24000元/年的标准向被告支付加盟费,对原告返还多收取加盟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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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戴允丝
  • 执业律所: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311092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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