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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借款纠纷中,起诉债务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可行吗?

来源:戴允丝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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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借贷纠纷律师;13年经验专业律师(专业尽责)──

【戴律师是擅长借贷纠纷律师,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当事人一致好评,具典型成功案例。我们擅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法律分析意见和方案,使胜诉几率最大化!宗旨: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借款纠纷中,起诉债务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可行吗?】

戴允丝律师解答:除非债务人的配偶知情并同意,或者所借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一般不支持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案例判决结果:】

关于争议焦点三,梁某的案涉债务是否为其与臧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案涉债务发生于梁某、臧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王某主张梁某的案涉债务是梁某与臧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梁某则主张其与臧某于2018年3月30日办理离婚手续。法院认为,即便梁某与臧某确于今年离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判断案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案涉债务是否为梁某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所负的债务。本案中,借款本金为17万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王某在出借款项时,没有要求臧某签署借款凭证,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梁某是广州市荔湾区某琴行的经营者,亦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用于梁某、臧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经营。──

根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及第三条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因案涉借款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臧某作为梁某的配偶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或作事后追认,且王某亦未能举证证明臧某参与了梁某琴行的共同经营,故王某以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臧某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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