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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依据是什么?

来源:戴允丝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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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帮信罪资深刑事律师团队;13年经验专业律师(专业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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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的法律规定及界定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实际上是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与一般网络帮助行为进行区分,直接将帮助行为正犯化,进行定罪量刑,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解释》)进一步规定了“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活动”适用条件,列举具有六种情形之一,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被冻结,或者公安机关已经传唤你,你也配合制作笔录,当然,也包括你收到银行的短信通知或者电话告知,之后你仍然提供相类似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该行为会被认定主观“明知”。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网站托管服务商在接到举报某服务对象托管的网站为淫秽色情网站、网络诈骗网站或赌博网站后,仍不依法采取关停、删除、报案等措施,继续为该网站提供服务的,故被认定为主观“明知”。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一般的支付活动中收取2.8‰的手续费,而在有的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案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超过7%的手续费,该收费明显异常,可以看出该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服务对象从事犯罪活动实际上是“心知肚明”,故被推定主观“明知”。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卡商、卡贩、码商、码贩或中间介绍人、推荐人,专门为犯罪活动提供“四件套”或“八件套”,以此获得1%-10%的提成份额,又或者提供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比如仿冒银行、执法部门网站制作钓鱼网站。上述行为都不是社会正常活动所需,故被推定主观“明知”。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行为人长期使用屏蔽上网IP地址、清除上网数据或者使用、冒用他人身份,以此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行为,故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为他人提供隐蔽真实IP地址的技术软件,规避监管或调查,故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该条款将取钱人持有多张不同户名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行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推定为主观“明知”。



在直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外,增加以客观事实来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方式,允许主观故意推定,主要是基于网络犯罪的特点和查处难点,降低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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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戴允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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