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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分割标准

来源:戴允丝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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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房产分割专业律师;13年经验专业律师(专业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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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如何分割

父母出资的房产离婚时的分割情形如下:

1、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还贷,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这种情形可以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处理不成,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但产权人应就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一方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可视为出资方对配偶一方的赠与,并已通过物权登记行为实际履行。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无论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离婚时都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离婚股权分割,离婚时如何分割股权

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要分情况讨论:

一、如果夫妻双方都持股的,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的,双方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可确定各自明确的股权比例,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如果双方都不愿意再经营公司的,可将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的剩余资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经营方或第三方持有,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夫妻一方持有股份的,双方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三、如果是第三人代持股的,则需要先证明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该怎么分

父母出资买房,子女离婚后房产分割具体如下:

一、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

1、登记在一方名下。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且写的是男方名字,房子就属于男方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话,离婚时候女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2、登记在对方个人名下。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写的是女方名字,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情况除外。

3、登记在两人名下。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写的是夫妻两个人名字,则视为对对方50%产权的赠与行为,在没有其他约定或者公正的情况下,视为二人共同财产,房产分割时双方各占50%。

二、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

1、登记在一方名下。

如果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属于登记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如果另一方能够提供自己父母支付的房款证明,则可以要求对方以债权关系将部分放款返还。

2、登记在两人名下。

在无事前约定及公证的情况下,视为二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各占50%或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割,有约定的按实际约定分割。

三、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1、离婚时还没有拿到房产证。

买房的时候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两个人共同还款。虽然房子不断升值,但是一直没拿到房产证,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只能先住着,有了房产证后再进行起诉。

2、房产证上有第三个人名字。

如果房产证上不仅有夫妻双方名字,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这时房产又有不同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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