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佛山专业涉外财产继承官司案例分析
涉外继承诉讼;广州13年房产经验专业律师(专业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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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为台湾人,张女士为重庆人,二人于2007年在台湾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A,三人共同在台湾生活。张女士、刘先生于2008年在重庆市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所有人登记为张女士一人。2020年刘先生过逝,张女士、刘A欲继承该房屋,刘先生的
一、涉外继承案件中的夫妻关系是否受大陆地区法律保护?
若要在涉外遗产继承案件中,对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夫妻关系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是先决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例如,自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正式实施以后,我国只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但加拿大法律保护其公民的事实婚姻,只要加拿大公民的事实婚姻状态符合其法律规定,我国法律仍然对其婚姻关系是认可的。回归到本案中,张女士、刘先生在台湾地区缔结婚姻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应当受大陆地区法律认可。
二、本案中,张女士、刘A是否能够享有继承权?各继承人的份额又当如何划分?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法定继承应当适用《民法典》。依照《民法典》之规定,在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充分的前提下,刘先生的配偶、子女、父母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