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中的劳动用工规定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从《民法典》正式施行起,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便同时废止。那么《民法典》中又有哪些与劳动用工有关的法条呢?接下来就跟随小编对相关法条进行简单的学习理解吧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减轻或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条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用人单位的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动等,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通过单方行为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有关补偿或赔偿。)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送达至对方时发生法律效力,即劳动关系解除,无需经过对方同意。)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劳动者符合工伤情形的,即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以上相关赔偿,通过专业人士帮助维权更高效可靠哦。)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隶属关系、管理关系等特定关系为前提,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