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立芳律师

夏立芳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135-8689-990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来源:夏立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04
人浏览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来源:网络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以上内容由夏立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夏立芳律师咨询。
夏立芳律师
夏立芳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 1684人好评:9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135-8689-9906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夏立芳
  • 执业律所: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5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 咨询电话:135-8689-9906
  • 地  址:
    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