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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后未登记,一定能要回彩礼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5-2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杜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经历自由恋爱,并开始谈婚论嫁,在双方操办婚事的过程中,杜先生给张女士送去88000元彩礼款及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二个、玉手镯一只、银手镯一只、银链子一串、银扣子三个。2019年1月17日杜先生与张女士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此后,张女士便到杜先生家共同生活。但双方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初期,杜先生和张女士的感情较好,但是共同生活中难免出现矛盾和隔阂,2020年1月左右,张女士独自返回娘家生活,自此与杜先生分居。
杜先生多次到张家接张女士,但张女士一直不同意与杜先生回家,也不同意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杜先生和张女士之间就彩礼、嫁妆问题发生纠纷,村委会也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无结果。杜先生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金88000元及首饰。
在庭审中,张女士辩称:结婚后与杜先生共同生活了一年时间,婚前给付了88000元彩礼金,并购买了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二个、玉手镯一只、银手镯一只、银链子一串、银扣子三个。但彩礼金部分用于购买了洗衣机、茶几、盆等嫁妆,嫁妆摆放在杜家,部分用于办酒席,彩礼金已花完,已无法返还;首饰在张家,但是杜先生主动赠予的,无需返还。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杜某彩礼金30000元;
二、由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杜某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二个、玉手镯一只、银手镯一只、银链子一串、银扣子三个;
三、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彩礼作出明确、具体的定义,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同彩礼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赠与。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是否需要返还全部的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彩礼返还的数额,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时,法院会适当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过错等,更加注重个案的公平公正,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在实践中,婚恋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结合其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是否生育子女等情况综合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本案来看,杜先生与张女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了一年多的时间,在共同生活期间也有花费,法官考虑到此种情形,遂酌情确定张女士返还彩礼金30000元。而杜先生购买的首饰,也是依据当地习俗给予的,实质意义上也属于彩礼的一部分,因此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所收取的首饰。因此,给付彩礼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不能一定能要回支付的全部彩礼金,法院判决对方返还的彩礼数额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法官对于返还的数额有自由裁量权,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婚姻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感情深厚并不是体现在金钱上。在某些地域、某些家庭,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失去了本意。彩礼是两个家庭希望两个年轻人开启幸福的生活,彩礼应该是新家庭的启动资金,不应该成为新的负担,更不应该成为分开之后相互厮杀的筹码。
律师建议,按照习俗办理酒席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婚姻关系,为避免发生矛盾后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结婚还是要尽早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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