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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25万为何被驳回?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3-04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张某与赵某于2008 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13 年夏天张某隐瞒其真实姓名、婚姻状况与姚某相处恋爱,后恋情曝光。2018年4月2日,张某与姚某签订两份承诺书,承诺书载明张某与姚某因感情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张某赔偿姚某25万元,姚某收到张某的25万元后,双方不再有任何感情瓜葛等,自签约日起,张某与姚某发生任何意外都与对方无关,25万元为双方最终达成的协议金额,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次向对方索要金钱及财物。张某与姚某作为当事人在上述承诺书的落款处签名确认,另双方的父亲也在该承诺书上签了名。随后,张某以转账的形式将25万元打入姚某母亲的账号内。

    2019年4月1日,赵某将张某和姚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和姚某签订的承诺书无效,并要求姚某退还人民币25万元。在审理中,张某称25万元系其通过借款方式筹集而来,该款项后期由其自行归还,与赵某无关。赵某也确认25万元由张某借款而来。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隐姓埋名、隐瞒自己婚姻状况与姚某长期恋爱交往,导致姚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张某投入恋爱,期间张某也向原配赵某隐瞒了婚外恋情况,张某与姚某的恋爱关系直至姚某知晓张某有配偶而告终,张某的这种违法行为严重伤害了姚某和赵某的感情,对张某的违法行为本院予以严肃批评,希望张某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不要再犯类似错误。

    针对赵某在庭审中明确的诉讼请求,张某和姚某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签订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承诺书上签约主体的张某系加害方、过错方,姚某系受害方、无过错方,承诺书对张某欺骗姚某感情所作出的金钱赔偿,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故本院认定已查明的2份承诺书均合法有效;另外,系争款项系由张某向他人借款筹集而来,赵某主张该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不能采纳。综上,本院对赵某在庭审中明确的诉讼请求均实难支持。

如果赵某认为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而要求主张相关权利的话,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另行向张某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纠纷时,一般会以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案由进行审理,其中原配为原告,第三者为被告,出轨一方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依据主要是在未约定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轨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处理财产时,应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追认,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财产共有人的原配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严重损害原配的财产权益,且婚外恋属于违法关系,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因此取得的财产不具有正当性,应当予以返还。

    

    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纠纷时,一般会以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案由进行审理,其中原配为原告,第三者为被告,出轨一方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依据主要是在未约定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轨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处理财产时,应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追认,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财产共有人的原配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严重损害原配的财产权益,且婚外恋属于违法关系,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因此取得的财产不具有正当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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