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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离婚纠纷中如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2-26 浏览量:0

01【案情简介】


程女士和穆先生于2013年相识,后双方自由恋爱,于2016年2月23日在A市B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程女士和穆先生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穆先生忙于工作,将大部分精力放在工作上,和程女士交流很少,夫妻感情淡薄。2019年4月29日,程女士在KTV发现穆先生和其他异性关系亲密,程女士当场与穆先生争吵。后5月4日穆先生离开家,一去不归。2020年3月19日程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2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在接到程女士的委托后,本所承办律师立即就案情进行详细的分析并且与程女士进行了多次沟通,梳理清楚了案件的逻辑关系,与程女士确定了现有证据和案件的基本情况。多次修改案件处理方案,争取拿出最佳方案以满足程女士的心理预期。我所承办律师为了替委托人程女士尽最大的能力争取最佳的利益,不断与对方当事人穆先生进行积极沟通,说服穆先生进行调解,最后促成调解结案。


03【案件结果】


在我方律师的努力下,穆先生与程女士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到人民法院请求法官依法出具调解书:一、程女士和穆先生解除夫妻关系;二、程女士和穆先生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三、2019年3月穆先生购买的A市B区房屋归穆先生所有,穆先生拥有的C公司20%的股权归穆先生所有,穆先生补偿给程女士33万;四、程女士75000元的车贷由程女士自己承担,穆先生13万房贷由穆先生自己承担;五、夫妻双方各自的其他债务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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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分析:鼎麒律师通过与委托人程女士的多次沟通,了解清楚程女士和穆先生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外债的具体情况,通过查阅大量的案例,做出最佳方案,帮助程女士与穆先生进行调解。一、 A市C区房屋是2019年3月穆先生贷款购买,首付款支付20万,现仍欠贷款13万。该套房屋是穆先生在程女士和穆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因为该套房屋在离婚时并未取得产权证,法院不宜判决该套房屋的归属,法官在审判时,该套房屋一般情况不会进行所有权归属的处理。需要穆先生取得产权证后,我们再进行共有物分割的诉讼。二、穆先生拥有的C公司20%的股权。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股权的分割,涉及股权转让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且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涉及股权问题的,法官会建议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不在离婚诉讼中进行股权问题的处理。


所以结合以上两点,主办律师通过大量查阅案例和仔细分析。得出本案的最佳方案是和穆先生进行协商,在补偿价款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迅速达到委托人的诉求。在与委托人沟通后,本案主办律师积极与对方和法官进行沟通,希望可以促进调解。也和对方预约了时间,进行补偿价款的谈判。刚开始对方只愿意补偿10万元。后经过律师的不断协商和努力,在补偿金额上达成一致意见33万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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