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常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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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注解

来源:朱常栋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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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注解


 林福明律师解释,本条规定了遗产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权责相统一原则,即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在享有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的同时,应依法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换言之,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有个人合法财产,又留有个人债务的,其所遗留的财产权利义务一并由继承人承受,继承人在接受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的同时,也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在适用时要注意,负责清偿债务的继承人是指表示接受继承并实际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如第一顺序有继承人,是指该顺序中实际取得遗产的继承人,不能把未进入继承顺序的或未取得遗产的继承人也列入负责清偿债务的人。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遗赠与债务清偿】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注解


 律师解释,本条是关于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优先于遗赠的规定。遗赠是被继承人生前用遗嘱方式将其财产权利在其死后赠与他人的法律行为,是法律赋予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权。但是,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尚有税款和债务没有清偿,他在行使个人财产处分权时,则应当首先履行清偿税款和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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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朱常栋
  • 执业律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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