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法释〔2015〕18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担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如上文所述,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2条、本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认定。审判实践中,对于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1.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在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更多地取决于担保行为本身。而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同样要以《合同法》第52条、《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且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出借人有过错的,担保人与借款人对出借人的本金与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本金、利息作了变动,但没有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民间借贷合同的变动是减轻借款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动后的民间借贷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民间借贷合同的变动加重了借款人的债务的,则保证人只加重借款人债务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如果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的原则,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要根据担保人是否有过错予以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如果担保人无过错的,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49~250页。
编者说明
![付红亮律师](http://d03.lawtimeimg.com/photo/20161025104742raqb333u6jmr321_220wh22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