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法释〔2015〕18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实施诈骗,如果仅仅是合同一方的目的而非双方的共同目的,并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构成要件,在效力认定上也得不出合同无效的结论。那种想当然地认为实施诈骗而签订的合同自然无效的观点,正是没有弄清楚这一点。推而广之,集资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与此相关的民事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同样属于可撤销合同。
——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45页。
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要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的市场活动,首先必须获得国家主管机关(主要指银监会)的批准。《刑法》第176条是从禁止的角度加以规定的,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该条规范的完整表达是:任何主体要吸收公众存款,需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其他非法经营类的刑法规范亦与此相似。行为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但其与社会公众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
——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47页。
编者说明
![付红亮律师](http://d03.lawtimeimg.com/photo/20161025104742raqb333u6jmr321_220wh22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