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红亮律师

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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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来源:付红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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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第十三条
  •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法释〔2015〕18号)

  •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 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实施诈骗,如果仅仅是合同一方的目的而非双方的共同目的,并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构成要件,在效力认定上也得不出合同无效的结论。那种想当然地认为实施诈骗而签订的合同自然无效的观点,正是没有弄清楚这一点。推而广之,集资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与此相关的民事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同样属于可撤销合同。

  • ——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45页。

  • 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要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的市场活动,首先必须获得国家主管机关(主要指银监会)的批准。《刑法》第176条是从禁止的角度加以规定的,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该条规范的完整表达是:任何主体要吸收公众存款,需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其他非法经营类的刑法规范亦与此相似。行为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但其与社会公众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

  • ——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47页。

  • 编者说明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将涉嫌犯罪与民事合同的效力交织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刑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作出规定。实践中,民间借贷涉及的罪名最为常见的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并不当然无效”,意味着民间借贷合同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II》 第1653页 观点编号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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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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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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