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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民法典及民间借贷新规实施后,企业借贷纠纷中利息如何计算

来源:李自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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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问题。因借贷主体为企业,企业借贷纠纷中利率标准的审查标准和依据与自然人借贷纠纷略有不同,应注意区分、准确把握。根据《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该规定施行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遵循以下审查标准:

1、未约定利息的,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2、利息约定不明的,可酌情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680条第3款、《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应结合民间借贷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间借贷的,视为没有利息。审判实践中,由于融资成本的客观存在,法院一般会支持单位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

3、明确约定利率的,在司法保护范围内予以支持

根据《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31条等相关规定,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率的,应结合案件受理和借贷合同成立时间综合认定:

第一2020年8月20日前受理的一审案件,利率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年利率最高可为24%。

第二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若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可分段计息。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计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应适用起诉时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即不得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若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第三,上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关于逾期利息,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根据《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29条规定,逾期利息的审查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亦可一并主张,但总计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第二种情况,逾期利率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借期内利率亦未约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若已约定借期内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5、单位破产时,借款利息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算,担保债务亦应停止计息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鉴于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应以主债务为限,故担保债务亦应停止计息,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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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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