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尚未办理小产证的动迁房后,售房人去世,如何过户?
动迁房即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上海近年来因城市建设对大量原公房、宅基地房、产权房等房屋进行拆迁,在动迁利益分配、动迁房买卖方面很容易发生纠纷。
我在此前写的《购买尚未办理小产证的动迁房有哪些需注意的风险点?》一文中,探讨了动迁房交易中下列四类法律风险:
1、尚在交易限制期内无法过户;
2、购房者不具备购房资格;
3、卖房者无权处分;
4、动迁房被查封或抵押。
近期又遇到一件购买动迁房发生了争议的案件:售房人(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动迁安置协议并与开发商办理了《商品房出售合同》网签,在动迁房小产证办出前与购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限售期满后,购房人要求过户,而售房人已经去世。经过长达数年的协商,购房人与售房人的子女无法达成一致。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交易一方去世情况下的过户,交易中心需要根据法院裁判文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确定产权继受人。而该案例中,已去世的售房人有七名子女,其中一名已去世,另外几名提出要求增加购房款才愿意配合,众口难调更增加了协商成功的难度,涉及人数较多也随之带来案件实体和程序上更多的不确定性。
遇到此类情况,诉讼相较于公证是更为合适的处理方法,公证需要按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并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也会产生相应的公证费用,在售房人子女配合度较低的情况下,几乎无法实现。为办理此类房屋过户,购房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与售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相关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在售房人子女拒不应诉配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对于购房人来说,诉请的法律依据在于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售房人在生前对房屋进行了处分,该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
最终过户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还需要确认购房人已经按照购房合同履行了义务,且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点或不存在履行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