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案件处理浅析
“以物抵债”案件处理浅析
摘要:“以物抵债”协议是基于合同双方存在一个旧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此双方又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债务人以自己或他人的财产来偿还旧债。
关键词:以物抵债
案件事实:
2015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被告向原告承若如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以其仓库中无碳复写纸产成品根据原告的需求以市场价格抵付给原告来清偿债务。之后双方按“以物抵债”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合同。
问题的提出:
1、 原告发现被告的“物”不合格,要求更换;不能更换的,要求退款。这样的诉请应否的到支持。
争议焦点:
1、 原告所提的“物”是否为被告所提供的“物”,即案件所涉标的物是否为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2、 案涉标的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如果不符合,被告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件分析:
马律师认为,本案的事实是“以物抵债”,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产生了一个新的买卖合同关系。且“以物抵债”协议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在此前提下,若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主张被告提供了不合格产品,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如何举证证明案件所涉标的物与合同约定标的物一致和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在此不再赘述。但是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必须要有清晰的认识。
一、 瑕疵担保
瑕疵分为质量瑕疵和数量瑕疵,而质量瑕疵又分为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隐蔽瑕疵是本案的重点,也是最难证明的部分。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
1、 给付的标的物有瑕疵;
2、 标的物瑕疵在标的物风险转移时存在;
3、 买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4、 买受人须在异议期内履行。
“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个人认为是诺成性合同,以物抵债协议是一种诺成性的合同,其成立的要件为:
1、 原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 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的合意,且他种给付与原给付种类不同
3、 原给付与他种给付价值相当,或者当事人认可的两者之间的价值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