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涧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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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类型有什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15 浏览量:0
无效合同的类型有:
1.恶意串通型:一方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手段签订的合同。
2.重大误解型:一方当事人因认识上的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3.欺诈胁迫型: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
4.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型: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5.违反公序良俗型: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
合同不成立与无效区别如下:
1.两者的法律含义不同。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或者违反法律要求,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法律禁止的合同,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成立合同是一种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
2.两者强调的内容不同。不成立合同强调的是程序内容不合法,无效合同强调的是实体内容不合法;
3.两者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未成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缔约关系。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已经完成了订立合同的程序,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但合同是国家已经完成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无效合同处理需遵循的法律原则有:
1.返还的范围区分善、恶意原则占有人善意的,返还原物,如已使用要支付使用费;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原物和孳息或使用费;
2.禁止恶意抗辩原则;
3.不使过错方受益原则双方过错的合同,若一方可从合同无效中获利,即使禁止恶意抗辩,仍可以借第三方提出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