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涧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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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具备乘人之危的特征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15 浏览量:0
合同具备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
撤销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有时间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时间限制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此外,撤销权还受到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的除斥期间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快车提醒您,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被撤销前有效,被撤销后无效。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订立的合同。